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谓以杖刑责罚。
引《宋史·理宗纪二》:“州县官有罪,诸帅司毋輒加杖责。”清•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四:“我与尔非怨讐,何苦日行杖责。”范文澜 《中国通史简编》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,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,以律轻情重为理由,杖责属官。”
杖责,是汉语词汇,出自《宋史·理宗纪二》,解释为对人使用棍棒等实施责罚等。
杖 [ zhàng ] 1. 扶着走路的棍子。 如 手杖。拐杖。 2. 泛指棍棒。 如 擀面杖。禅杖。 3. 古代刑罚之一,用棍打。 如 杖脊。 4. 古同“仗”,恃,凭倚。 [更多解释]
责 [ zé ] 1. 责任,分(fèn)内应做的事。 如 责任。尽责。负责。职责。专责。责无旁贷。 2. 要求。 如 责求。责令。责成。 3. 指摘过失。 如 求全责备。责怪。斥责。责罚。谴责。 4. 质问,诘(jié)问。 如 责问。责难。责让。 5. 旧指为了惩罚而打。 如 鞭责。杖责。 责 [ zhài ] 1. 同“债”。 [更多解释]
杖责的拼音是:zhàng zé点击 图标播放杖责的发音。
杖责的意思是:谓以杖刑责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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